
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作者|健康时报记者杨璐
编辑|胡鑫
12月30日,全国医保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回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782号提案(医体类203号)的函》。在回信中,对于全国政协委员夏星提出的尽快实现60岁以上老人免费医疗政策的建议,回信中提到,如果实行免费医疗,不仅会缩小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还会降低治疗水平,并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医疗浪费。
关于实现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医疗的建议,答复提到,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主要是职工劳动保险医疗和公共医疗,医疗费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导致浪费严重。资金入不敷出,企业和政府账户拖欠现象突出。很多员工的医疗费用得不到保障,医疗机构也无法承担大量的欠费。医疗保障制度不可持续,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对此,从1994年“两江试点”开始,国家逐步探索医疗费用与个人适当挂钩,增加个人责任。同时,所有员工的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保障;明确指出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模式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国家和单位不能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建立医患双方的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浪费。
考虑到我国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医疗保险筹资水平还不高,资金的支撑能力还不够。如果实行免费医疗,不仅会缩小基本医疗服务范围,降低治疗水平,还会造成不必要的医疗浪费,不利于医疗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人民健康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实践经验表明,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后盾、补充医疗保险为辅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共同发展,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实现14亿人最大医疗保障的制度安排。
关于倾斜老年人医疗保险政策的建议,答复提到,在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在筹资、待遇等政策设置上也突出了对老年人的优待和照顾。一、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核算方法和个人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倾斜。二是在稳步提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的基础上(2019年,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年人均补助由2018年的490元提高到520元),部分地区还在筹资上给予老年人优惠照顾。三是根据老年人患病状况,将部分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和家庭病床医疗服务纳入支付范围,提高报销比例。2019年,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患者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将老年人常见的高血压、糖尿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超过50%。第四,在对低收入、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极端贫困人口、农村已办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基础上,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也纳入救助范围。此外,为了解决残疾老年人的护理问题,国家探索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部署了试点项目。
根据批复,根据中央有关任务,老年人门诊保障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国家医保局正在研究推进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互助保障机制,计划拓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探索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的使用方式,促进家庭互助的实现。下一步,我们还将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中积极研究提出意见,力争在法律上明确强制参与的相关规定。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促进有老年人的家庭积极参加保险,确保广大老年人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
关于“解决患有重疾和慢性病的老年人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的问题,答复表示,国家已做出相应的政策安排,通过居民重疾保险和医疗救助,进一步保障个人负担不起的医疗费用。一方面,城乡居民重大疾病保险需要在为患有重大疾病的城乡居民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后,补偿其自身的依从性医疗费用;另一方面,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居民,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也可以用于支持个人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同时,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的途径,促进各类医疗保险的互补衔接,提高重疾和多种医疗需求的保障水平,鼓励社会慈善捐赠,使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广大居民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

发布时间:2020-12-30 13:21